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七一示威期間,聲稱警方在未有拘捕他的情況下強行為他鎖上手銬,索償四萬五千元,被判敗訴。裁判官表示,警員是保護黃之鋒及車上其他人的人身安全而為其鎖上手銬,但黃被帶上警車後卻不合作和掙扎,故該等武力並無不當,其口供亦不可信,判黃要支付律政司八千多元訟費。
筆者認為黃之鋒完全是無理取鬧、生安白造,旨在抹黑警隊。黃之鋒這次濫用司法程序,豈止是惡人先告狀,而且是「惡人先敲詐」,想拿納稅人的血汗錢為自己面上貼光;警員當時為黃之鋒鎖上手銬,保護黃之鋒及其他人免身體受傷害有確實需要,有何理由反過來敲詐納稅人金錢?黃向警方索償失敗,近日竟又再入稟要求就他在懲教所內被要求「剝光豬」蹲地等賠償。為了保安理由,懲教署有一套規管在囚者的準則,「剝光豬」蹲地等程序是要確保在囚人士體內不會藏有危險品,保障懲教所內所有人的安全。
黃之鋒等一直用盡方法抹黑、醜化、無理攻擊包括警隊及懲教署等紀律部隊,是試圖以「白色恐怖」打擊各執法部門的士氣,破壞紀律部隊的威嚴及正義形象,煽動群眾反政府,衝擊治安系統。近年每每有人刻意挑釁警察或用粗口辱警,後果已經日漸浮現。這些事件也暴露反對派一貫的心態:他們三番四次搞事,包裝衝擊是「公民權利」,警方不可執法,他們就「大晒」;相反,紀律部隊執法,他們就大大聲說是「政治打壓」,當中黃之鋒正是表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