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人事任免必有政治要求

任何國家的憲法和憲制都是歷史與現實政治博弈及演變的產物,都屬政治性和印記,都是在社會政治大環境中運作,司法中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裏,不可能沒有自己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他們雖然在同一司法體系中「依法辦事」,但不意味着他們不受個人不同的社會價值觀、意識形態、政治傾向的影響,不意味着在這些影響下只要按照同一律法辦案就能得出相同的結果,不會出現「見仁見智」的偏差。因此,在討論憲法、憲制和司法人員特別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時,完全「不講政治」是不可能的。社會上一些政客和司法中人,出於某種考慮和自身利益的維護,不承認甚至攻訐這些,實乃自欺欺人也。

中國的憲法、憲制會將其政治屬性寫在憲法「總則」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些規條說明國家憲法、憲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政治屬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此,國家要求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公職人員要有相關的國家意識,也據此,國家對這些公職人員提出政治要求。

這樣的「國家意識」、「政治要求」在香港《基本法》涉及的所有人事任免上是不言而喻的,不能因為沒有寫出具體條文就當它不存在,不能認為國家在作出這些人事任免時就不應考慮「政治要求」,否則就是甚麼「未能依法辦事」,更不能因為香港《基本法》寫了「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就以為找到了抗拒「政治要求」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