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錯誤演繹相關法例
申請人同珍有限公司曾提出,撤銷地段建築物高度不可超過一百二十米的限制,或把限制設為一百六十九米,但都遭城規會拒絕。城規會曾解釋,已獲批的發展計劃不會受到新設的一百二十米高度限制影響,同珍可繼續其早前獲批的計劃。惟法官在判詞指出,城規會錯誤演繹相關法例,指建築事務監督審批已獲批圖則的修訂時,亦需考慮新設的規範。
判詞亦指,城規會拒絕同珍撤銷高度限制的要求時,亦考慮不相關的因素。此外,有兩名城規會成員在處理同珍的申請時一度不在場,法官認為屬程序不公。法庭早前頒下臨時命令,城規會不得把三份分區計劃大綱草圖送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核。
案件編號:HCAL3/2013、HCAL91/2014、HCAL28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