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家安全案件 行政會倡由中國籍法官處理

【本報訊】澳門行政會日前完成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討論,建議只有中國籍法官及司法官,才可處理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又建議將現時終審法院審理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檢察長等高官的訴訟管轄權,轉交中級法院,使終審法院日後可審理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

修法主要考慮國家利益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大多數國家均由持該國國籍人士擔任法官,修法主要考慮國防安全及國家機密等國家利益,強調澳門政府尊重及支持每位司法工作人員,也尊重司法獨立及自然法官原則,對外籍法官的專業資格無任何質疑。根據新建議,須由法官委員會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及由檢察長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處理相關案件。檢察院司法官包括檢察長、助理檢察長及檢察官等職級。

《司法組織綱要法》主要用於規範澳門的司法機關組織,生效至今已達十八年,期間共歷經了三次修改,惟對上一次修改至今已逾九年。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上月表示,政府已基本完成修訂法案的內部程序,將爭取本月送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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