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清潔公司女員工三年前在赤鱲角國泰航空貨運站工作時受傷,她認為意外是因其僱主,以及負責管理該貨運站的國泰航空之全資附屬公司疏忽所致,女員工昨日入稟高院向該兩間公司索取人身傷害賠償,但她未有透露受傷詳情及索償金額。
原告李巧嬋(譯音),兩名被告依次是碧瑤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和國泰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於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凌晨四時許,受僱替首被告工作期間,在次被告佔用和管理的國泰航空貨運站受傷,由於該次意外是因兩名被告的疏忽所致,原告因此向被告一方索償。惟原告並無透露受傷詳情及索償金額。
案件編號:HCPI 50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