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留學台灣的大學男生,去年於新都城平台花園,涉嫌以糖果誘使六歲女童入商場男廁供他淫辱案,昨日於區院續審。調查本案的男警供稱,接報後翻看涉事平台及附近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後,雖鎖定疑人目標,並派員到疑人曾進出的屋苑守候但無所獲。惟此時男生卻自行到警署,聲稱帶了女童去男廁;被捕後又承認請女童吃糖及「同佢(女童)去完廁所後,用紙巾抹佢下體」。
廿五歲被告李健聰被控在去年八月廿八日,於新都城三期的一個男廁廁格內非禮六歲女童X。控方傳召X的婆婆Y作供指,X當晚向她表示不願再到平台花園玩耍,又指「唔講得,有人唔畀我講」。Y感事件有異故追問,X遂哭訴在平台中,有一男子帶她到廁所,要求她「除咗條褲,畀佢睇,畀佢摸,畀佢舐」,X又指着自己下體,指男子用手指篤她的「哦屙(私處)」。Y報警。
而控辯同意案情則指,案發地點商場及附近屋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於傍晚六時曾走過通往男廁的通道,X則跟隨在後,約十分鐘後,兩人才從同一通道中走出。X翌日送院檢查,發現她小陰唇內表面分別有兩處擦損,醫生認為該傷勢與在不超過一天內遭受鈍力或挫傷情況脗合,而搓揉或撫弄均可造成。
由於辯方反對將警員記事冊上,所記錄的被告口頭招認呈堂,指稱有關招認是被告遭警方拳打及掌摑下,不自願簽署,控方遂傳召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指在將軍澳警署時,被告前來表示「有資料提供」,聲稱是他帶女童去男廁。警員將他拘捕後,把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記在記事冊上。
辯方指被告當時根本沒有說過他或女童曾進入男廁,並質疑警員當日根本沒有警誡過被告,記事冊上的內容是警員捏造;惟警員不同意。
案件編號:DCCC 101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