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梁天琦等五人被控暴動及煽惑暴動等共六罪,高院法官昨第二日指引陪審團,並覆述控方證人的證供重點。法官提及庭上曾向控方證人播放多段當日片段,並曾詢問證人有否聽到或留意到當中一些內容,但法官提醒陪審團應以片段中見到的為依歸並自行判斷及分析,在沒有充分證據下不可猜測證供。
法官舉例指,當時負責指揮現場警員的警司莫慶榮曾稱,在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築起防線時,有群眾向防線傾倒液體,並大叫「小心火水」,但法官指根本無證據指容器內盛載的是否易燃液體或火水,故陪審團不應猜測該些液體是甚麼;法官又提到雖然在砵蘭街拍到的片段見不到有人向警方掟磚頭,但多名警員均稱他們親眼見到有人掟磚頭,有警員更稱被掟中受傷,惟是否接納該些證供,則要由陪審團自行經考慮下決定。
法官在覆述控方證人說及亞皆老街發生之事時指出,首被告梁天琦雖承認襲警,但梁稱只是獨立事件,並指自己與當時在亞皆老街的人群無共同目的,且無參與該處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法官指出,是否接納梁的說法需陪審團自行決定。
法官提及有關拘捕次被告李諾文、第三被告盧建民及第五被告林倫慶的警員之證供時,指三人稱警員認錯人。法官提醒陪審團需謹記,誠實證人都有可能認錯人,並要留意當晚警員在辨認時的光線是否足夠,當時人群及被認出人士並非靜止狀態,警員觀察被告的距離亦非近距離,且無見到被告全貌等,陪審團需判斷警員是否能準確認出被告。
法官又說,警員聲稱見到李諾文拿着盾牌衝向他們,在拘捕李後,李於警誡供詞亦承認此事。不過法官指,陪審團需要確認李當時是否真有作出此招認,其律師指李是在受傷而警方不讓他求醫下被警方施壓簽署確認供詞,陪審團需考慮此說法是否成立。
法官指林倫慶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亦是同樣情況,陪審團需先考慮林是否自願作招認,如是自願亦需考慮說法是否屬實;雖然有警員稱在拘捕林時,林曾一度「發難」逃走但被制服,惟法官指單單因林逃走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因他可能基於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陪審團需確信林是因知道自己干犯了控方所指控罪才逃走,才需考慮該些證供。法官今日會繼續指引陪審團。
案件編號:HCCC 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