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廉署立案查馮程 吳文遠罪成還押候懲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四月被指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遭廉署控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指他為提高個人知名度而犯案,有可能打草驚蛇,令馮程淑儀有所防範,下令將吳還押至本月廿八日判刑。吳被押離法庭時在犯人欄內大笑高呼:「英明!絕對唔認同係事實裁決!」

裁判官裁決時指,四十歲被告吳文遠犯案,並非為了他聲稱的「重大公眾利益」,指其披露的內容與公眾利益無關,反而客觀上有可能打草驚蛇,令馮程淑儀有所防範,故被告的行為並無合理辯解。裁判官又引用○六年醫管局前設計經理李任生因私人恩怨,指使同事向傳媒披露女上司被廉署調查而被判監四個月、經上訴後獲減刑一個月的案例,指吳在本案中則是為了提高個人知名度而犯案,損害了馮程淑儀的聲譽,而李案的求情包括事主原諒,官反問吳:「有無馮程淑儀求情?」

曾簽保密聲明 求獲緩刑

官續指,廉署人員在事發時已經數次提醒吳不得披露立案調查及錄取口供等事宜,吳亦在一份書面供詞的保密聲明上簽署確認,吳作供時卻表示不記得廉署人員有否作過上述提醒,也無法解釋為何會在聲明上簽署,裁判官認為吳的說法明顯是不盡不實。官又強調,如吳純粹只要求執法機構公正調查及秉公辦理,是值得鼓勵而不應被罰的行為,惟其披露的重點是「廉署正式立案調查」,故觸犯了法例。

辯方求情時指,吳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向公眾披露了社會議題,也不涉金錢利益,至於「提高個人知名度」,則本是從政人士的工作需要,而事件中吳無令受查人士逃避法律責任,也無損害受查人士及廉署的聲譽,因為換樓事件早已經傳媒廣泛報道,故希望可判他社服令或罰款,加上吳屬初犯,如果案例顯示監禁無可避免,也希望可以緩刑處理,已足以對吳及其他從政人士帶來警惕。

官斥無悔意 5‧28判決

辯方續稱,吳並非因與馮程有私人恩怨而犯案,換樓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吳的行為能引起公眾關注政府官員操守問題,也非無中生有。而吳是政黨主席,如被判監超過三個月,五年內就不得參選立法會,嚴重影響其政治生涯,望能酌情扣減刑期。不過,裁判官反問辯方,這是否一個適當的減刑因素及是否屬於其考慮範圍。

裁判官指被告全無悔意,應以判監四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最終接受辯方提議,姑且為他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判刑。

案件編號:ESCC 1036/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