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行政、司法、立法各成體系,互相制衡,三大領域各有邊界,劃出權力職能範圍。然而,三者之間有一種力量影響,就是政治;也即政治因素的存在和介入,可以隨時改變三者之間的微妙關係,也能大大影響三者各自的「內部行為變化和取向」。
三者中,行政和立法體系相對開放,司法體系最為封閉。據說這是因為要行法治就必須「保持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擾」、「公平公正」。為此,司法體系的制度設計和條條框框,以及司法人員的專業訓練、職業操守要求比行政、立法領域中人要嚴格許多。然而制度是死的,條規是死的,專業訓練、職業操守是死的,人是活的,政治因素可以通過人的思想和觀念介入司法,影響辦事辦案,許多事情只在一念之間,甚麼制度、條規、程序、證據,都可以在不同的念頭之下巧妙把玩,得到念頭想要的結果。所有的結果,哪怕南轅北轍、千差萬別,都可以被宣稱和打造成是「依法辦事」。
回歸之前,英倫一手建構的香港司法制度和一手培養的司法中人比較「純淨」,也和殖民地政治相契合,司法中人的政治意識、思想觀念、意識形態,更不會和英倫離經叛道,他們維護的那個法治可以說是「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這樣的「司法獨立」、「法治社會」,也正正強固了英倫對香港的殖民統治。
九七回歸,香港憲政地位極大改變,中外各方博弈下,香港愈來愈政治化,或大或小的衝擊每一個人的靈魂,特別是上層建築領域之人的靈魂。受洋奴餘孽、反中亂港勢力影響的某些司法中人,他們不但靈魂被深深觸動,而且會自覺或不自覺的在自己掌控的領域搞出小動作,放生黎智英政治黑金案,對黎智英恐嚇東方記者案遲遲沒有下文,就是他們袖裏乾坤暗使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