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代表「六對六」
勞顧會在一九二七年成立,至今已逾九十年歷史,初期只有官、商及軍方代表,沒僱員份兒。
至一九四六年始加入大企業的僱員代表,再慢慢演變包括委員經選舉產生及增加勞資委員人數等,遂成為今日勞資雙方各六名代表的局面。
已擔任勞顧會資方代表逾卅年的何世柱指,勞工處處長雖為當然主席且有實質決定權,惟過往勞資雙方出現「六對六」未達共識的情況時,主席亦不敢妄下決定。
何世柱又解釋,對沖安排可追溯至七、八十年代,即當局要設立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如僱主為僱員作退休供款如公積金,便可抵銷其須支付的「一費一金」,又指其後港府在九十年代欲實施強積金制度,為免現裁員潮,便容許對沖安排過渡至強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