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新婚五個月後即與丈夫分居,兩人最終離婚收場。不過,少婦在搬走時未有帶走結婚時獲贈的二十八件金器首飾、父親在她出生時為她曬製好的一斤陳皮、母親送給她的二十一件廚具嫁妝。少婦提出離婚訴訟後,多次向男方一家要求取回上述物品,但男方家人聲稱已把陳皮吃掉,又說金器和廚具都已不見了。少婦追討一年不果後,於是入稟區院,指前夫把該些財物據為己有,估計使她損失逾二十四萬元,要求法庭下令前夫把該些財物交還給她或賠償她的損失。
入稟狀指,原告陳敏琪(譯音)在一五年十月與被告邱俊科(譯音)結婚後,搬進被告位於旺角海富苑的住處,並與被告父母、姪兒及工人同住,而原告將「過大禮」和結婚時雙方親友送贈共二十八件金器首飾,包括翡翠吊墜、龍鳳鐲、金鏈等,收藏於睡房床下的保險箱。兩人一早有協議,所有金器首飾皆歸她所有,故保險箱本來只有她的指模及藏於女家的鎖匙才能開啟,但原告後來經不起被告游說,讓被告也可以自己用指模開啟該保險箱。
原告的嫁妝包括:其母親十年前從一間傳銷公司所購置的二十一件,總值一萬元的廚具,以及一斤其父親在她出生時已曬製好的陳皮,而該斤陳皮估計價值五萬六千元。她把嫁妝放在海富苑的睡房書枱下和廚櫃內。惟當原告在婚後五個多月,即一七年三月搬出海富苑單位時,卻未有帶走上述金器首飾、廚具和陳皮等。
原告去年五月二日提出離婚訴訟,兩人終於在去年十二月正式離婚。原告提出離婚訴訟後,多次向被告一家要求取回該些財物,但都不得要領。被告的家人聲稱金器及廚具均不見了,又說已把陳皮吃掉。原告曾透過律師,甚至由警員陪同上門,均無法入屋取回物品,故與訟控告被告把該些財物據為己有,向被告討回物件及索償。
原告的母親昨接受訪問時表示,許多東西不僅只是物質,當年為女兒曬製和儲存陳皮,是表達長輩對她的關懷,希望她可以有幸福的婚姻和美滿的生活,但她的婚姻結果破裂,現想取回屬於自己的東西。原告的母親透露,原告現時心情抑鬱,要走到法律訴訟這一步,大家都受苦,她希望雙方最終可心平氣和圓滿解決事件,女兒可忘記前事和重新振作。
案件編號:DCCJ 56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