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釐清證物擁有權 警員遭警告

【本報訊】監警會前年二月接獲投訴,個案涉及投訴人因偷取其前僱主單車店內的單車零件被判入獄,當投訴人出獄後,得知警方將其家中和迷你倉所有的單車零件交還店主,但部分零件屬其個人財物,因而投訴兩名涉事警員未有妥善處理案中證物,指控警方「疏忽職守」。由於投訴人在等待上訴期間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待上訴被駁回後始展開調查,因無法聯絡投訴人,將個案分類為「無法追查」。

監警會不同意上述分類,經兩輪質詢後,投訴警察課將主管案件的警務人員、負責調查案件並決定歸還證物的警務人員列為被投訴人。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指,單車店店主曾向警方要求盡快歸還零件,該警員自我推測認為證物再呈堂的可能性不大,決定將所有零件交還店主,事先並未徵得案件主管同意,過程中亦未有釐清相關證物的擁有權。至於案件主管得知證物全數歸還後,卻沒有指示盡快修正問題,直至五個月後才指示下屬取回證物。監警會認為兩人的調查結果應分類為「獲證明屬實」,而投訴警察課最終接納其觀點,二人遭警告,但毋須記入分區報告檔案。

監警會倡警方加強訓練

監警會秘書長郭琳廣指,警員搜證有嚴格程序,雖然是次調查發現有「蝦碌」情況發生,但亦不代表警方搜證出現很大問題,建議警方加強訓練,須向警員強調《警察通例》條文,小心處理有關證物。梅指出,去年接獲十三宗有關投訴,前年則有十八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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