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公布三宗警員不當處理證物的投訴調查結果,其中有個案指一名加入警隊卅年的警員調查盜竊案件時,未有將帳簿證物帶走,其後檢取帳簿呈堂卻未有發現內有一頁有被塗改痕迹,更未有按規例將帳簿交至證物房,只鎖在抽屜內,最終法庭認為未能解釋帳簿內容有異,判斷證人證供不可信,裁定被告無罪釋放。另一宗涉及警方調查網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案,將三部電腦檢走,有警員未有依程序將證物存放於證物室,放在枱底長達數天。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公布新一期監警會通訊時指,一食品公司東主一五年指控投訴人盜取公司資產,一名警員在初步調查時將會計帳簿的六頁紙影印,但最後未有檢取帳簿作證物,就將它歸還僱主。直至投訴人被控盜竊罪後,該警員才檢取帳簿作為呈堂證物,但未與先前的影印本比對,故沒有發現其中一頁有被塗改痕迹,僅是封入證物袋,並只鎖在自己抽屜內。梅又指,由於警方提供的帳簿影印本與正本內容有不脗合地方,而僱主作為帳簿唯一管有人,卻對帳簿內容有異一事矢口否認,結果被法庭認為其證供不可信,裁定投訴人無罪,當庭釋放。
事後投訴人認為警員未有將帳簿的正本與影印本比對核實,故投訴該警員有「疏忽職守」之嫌。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認為指控「獲證明屬實」,並建議對警員作出訓諭。梅續稱,雖然最終案件判決結果,並非直接因帳簿問題所影響,但鑑於該警員已有卅年服務警隊的豐富經驗,案件處理手法不當,遂對他作出警告,反映事件嚴重性。
另外一宗個案指,投訴人一四年在網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警員將其三部電腦檢走並計劃交由科技罪案組處理。該警員用防干擾標籤貼在電腦上當作證物,但未有依程序將證物存放於證物室,最後警方於電腦內發現儲有大量色情照片和影片,但投訴人在審訊時指警方未有妥善處理證物,懷疑有人栽贓,並作出投訴。
主審法官認為不可能有人將如此大量照片轉至其電腦而無人發現,故判投訴人罪成。投訴警察課指證物保存有採取合理程序,因此認為警員「並無過錯」,但監警會指該警員處理證物不完善,既沒有將證物交予證物室,更放於辦公桌下長達數天,故認為該警員的「疏忽職守」指控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