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早前曾發布誹謗報道,被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內容失實須向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道歉,擾攘近三年,《自由時報》終於本月五日刊登道歉啟事。其實事件只屬冰山一角,多間台灣媒體及網上媒體二○一五年相繼刊載誹謗東方的報道,同年七月東方陸續向該些台灣媒體及網上媒體發出律師信,不滿對方報道東方轄下台灣東網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東方認為有關報道沒有事實根據,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義。五間媒體先後被法院裁定要刊登道歉啟事,向東方道歉。
纏擾東方近三年的誹謗案件,於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發生,東方發現多間媒體就台灣東網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的報道,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陳述,翌日率先向發布有關報道的中央通訊社(下稱「中央社」)發出律師信。
中央社當晚已發出啟事公電承認有關報道的部分內容「未經新聞查證與平衡」,向外重申「請勿採用」,並向東方表示「深感歉意」。
由於相關報道對東方名譽構成損害,東方及後正式向涉事的多間台灣媒體及網上媒體,入稟民事起訴狀,連同二審駁回的《自由時報》,共五個媒體需向東方刊道歉啟事。其中中央社已於去年六月十日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道歉啟事以「道歉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名義發出,啟事承認相關報道中第五段內容皆屬不實,特此向東方致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審裁定《自由時報》需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首端,就刊登誹謗東方之報道刊登廿四小時道歉啟事,並要付部分訟費,其後對方上訴。及至早前高等法院二審駁回有關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自由時報》需向東方道歉,有關道歉啟事已於本月五日刊登。另外,臺北地方法院於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審裁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需於其旗下的中國廣播公司網站首頁指定位置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於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刊登。
而在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網路報)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中央日報網路報》網站及東網網站,對方其後上訴,至同年十二月法庭同意雙方和解,對方需於其網站及東網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亦需付十萬元新台幣(約二萬四千港元)用於東網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在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刊登。
臺北地院亦於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一審裁定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有關道歉啟事已在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