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友掩飾招嫖 觸犯唆使他人罪

【本報訊】警方今次破獲援交賣淫行動,連在網上發貼找兼職男女朋友的涉嫌嫖客亦拘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貼文的用字較隱晦,普遍會稱「招友」,而發貼邀約賣淫的門檻較低,加上賣淫者屬「個體戶」,執法上有很大難度。

「回應無罪 開貼文則違法」

陸偉雄指出,在現行法例下,嫖妓並不犯法,但如果是誘使他人作賣淫活動,則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陸解釋,違反法例與否取決於嫖客是否作主動。以是次案件為例,若客人僅回應貼文,便不屬違法。相反,若他們主動開貼詢問,以招攬兼職伴侶為名,而其背後目的是作出不道德行為,無論是否涉及金錢上的交易,便已經觸犯法例。

陸稱,警方普遍會以「放蛇」形式進行調查此類賣淫活動,在行動中,會向對方套問關於性行為上的事情,若對方用字隱晦,警員會「詐傻扮懵」要求釐清定義,待對方道明來意後,便可表露身份將其拘捕,而若涉及金錢交易,則證據更充分。

與「一樓一鳳」不同,陸指網上貼子所用的字眼會較為隱晦,多會聲稱「招友」或「搵個伴出街」,相對於租用單位經營「一樓一鳳」,在網上發貼邀約的門檻較低,同時因涉案者屬「個體戶」,因此警方需花更多人力物力,才可追蹤並鎖定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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