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三周通知旅客 或未違《商品例》

【本報訊】旅客原本在啟德郵輪碼頭登船,最後變乘坐接駁艇出海到將軍澳才能登上郵輪,究竟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有法律界人士指,要取決於郵輪公司是否一早知道郵輪無法在碼頭泊岸,仍在宣傳上註明可在郵輪碼頭上船,若事前已知道,可能屬違法,但若是突發情況,則不屬違法。郵輪公司今次三星期前已通知旅客,已有合理時間讓旅客作考慮及準備,至於事件可能破壞旅程上的歡愉,旅客可考慮民事索償。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宣傳字句或合約註明是在啟德郵輪碼頭上船,但最終卻改為要在其他地方登船,嚴格來說屬破壞合約,但仍須視乎原因,若郵輪公司一早知道無可能在啟德郵輪碼頭登船,仍在宣傳廣告上說明,已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有關不良營商手法中的「誤導性遺留」。但若郵輪公司也是臨時才知道,雖然亦是破壞合約,但情有可原,不會構成觸犯刑事的《商品說明條例》。加上郵輪公司今次三星期前已作出通知,已屬合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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