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年到中環蘭桂坊調查一宗的士司機與一名非洲尼日利亞酒吧男保安的糾紛時,指稱遭該名非洲漢反抗和襲擊。被捕非洲漢經審訊後,被判兩項襲警罪成,判囚三星期。他在服刑完畢後就定罪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法官在聆訊時「慢鏡逐格」查看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案件另有內情。法官昨日判決指,警務人員當晚沒有遇到威脅或反抗,便使用不合理的武力用警棍打非洲漢,屬不合法行為;非洲漢只屬本能地自衞,因此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判詞指,事發於前年九月十三日晚至十四日凌晨蘭桂坊的酒吧外,警方接報指一名的士司機與持有本港身份證的本案上訴人Osunwoke Ifeanyi John(約卅八歲)有爭執,遂派警員到場處理。按警方指稱,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上訴人曾襲擊該的士司機,於是警告要拘捕上訴人,卻遭對方反抗、推撞和掙扎,警方在警告無效後,於是用警棍打上訴人。上訴人被指當時搶走其中一名警長的警棍,並作勢要打警長,之後再推開另一警員,警長於是拔槍指向上訴人,上訴人逃入酒吧內,並丟下警棍。警方追截並動用胡椒噴劑,終成功拘捕上訴人。原審裁判官信納警方證供,判上訴人罪成。
不過,高院法官在上訴聆訊時,慢鏡逐格看過涉案片段後發現「真相」。法官稱,上訴人當晚在街上被三至四名警務人員包圍,一名警員從後用雙臂攬着上訴人,另一警員和一名警長先後用警棍打他的身體和肩,期間警員叫上訴人「坐低」,警長再用警棍打上訴人的肩,直到那一刻上訴人都沒有推人或反抗,只是站在原位。
法官引述片段續稱,上訴人之後向打他的警長伸出手臂,警長再高舉警棍打上訴人的下體,三名警務人員之後合力把上訴人摔倒,他起身向後退,並取去警長的警棍,上訴人之後再後退,高舉警棍,轉身返酒吧,警員則緊隨。
法官指,涉案警員在沒有遭到威脅及反抗等情況下,毫不克制地使用警棍,上訴人唯一不遵循警方指示的,就只有「無坐低」,警方卻用警棍迅速大力打向上訴人。法官裁定,涉案警務人員當時使用不合理武力,屬不合法行為,亦非屬執行職務。法官指,上訴人因身形健碩,否則可能已受重傷,法庭接納上訴人當時只是高舉警棍和推了警員一下,屬本能地自衞,因此判他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3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