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古思堯於去年七月至今年一月期間,在三次遊行集會時涉嫌展示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事後被控三項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案件經審訊後,涉案七十一歲被告古思堯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被告在開庭前已表明有第六次入獄的準備,他更在庭上稱:「人生幾十年,做自己認為值得做嘅事。」裁判官最終參考案例後,判被告入獄兩個月。
報稱無業的被告,被控在去年七月十五日及十月一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另於今年一月一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區旗。
裁判官昨裁決指,被告雖然不認罪,但不爭議大部分控方案情,他承認事發時將手上國旗倒轉、展示遭損毀或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等,官指被告確實是公開地、故意地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加上被告有六次同類案底,唯一合適判刑必然是監禁。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在被定罪後,表示:「求情就不必了。」他指自己不滿中共政權,也對特區政府失望,故才以侮辱國旗及區旗方式抗爭,直言坐完監也會繼續抗爭,他又着裁判官不必同情或對他仁慈。被告又透露他與妻育有一對分別十八歲及五歲的子女。
被告在判刑前,與支持者在庭外叫口號及喝酒,他預料將第六次入獄,又稱每次坐監前都要「飲番杯」,以愉快心情去坐監。被告又預告,即使日後通過《國歌法》,他仍會在中聯辦外、政府總部對開以身試法。
案件編號:ESCC 55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