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契約處理社區組織所持用地

【本報訊】除了私人體育會,民政事務局建議用新的特殊用途契約,處理社區組織持有的康體用地。當局指他們大多以半公共模式營運,收取低廉費用,會員人數通常不設上限。若個別私人體育會不願意或無能力繳交三分一地價,可考慮調整定位及會員制度,轉為半公共性質,政府可考慮批出特殊用途契約,徵收象徵式地價。

涉跑馬地馬場等用

三十九幅由社區組織等非牟利團體持有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當中三十六幅包括慈善團體、宗教團體及青年組織營運的營地及青年旅舍,由地區體育會、體育總會及南華體育會營運的體育設施,以及制服團體的總部、辦公室。兩幅用地由政府華員會及文康市政職員遊樂會持有,他們向為數甚多的公務員及其家屬提供收費低廉的設施。另一幅則為跑馬地馬場,當局形容馬會作為非牟利組織,除稅後收益均用於支持社會及慈善服務。

當局建議在現契約期滿後,原則上可按象徵式地價批新的特殊用途契約,首次批出廿一年,續約每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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