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鏹案 懲教人員庭上舉報女子涉偷拍

【本報訊】旺暴案發生懷疑偷拍事件後,事隔一日,昨日又有一名女子涉嫌在旺暴案同一層另一個法庭內舉手機拍照,需報警求助,當事人一度拒交手機檢查,警方將案件列作求警協助處理,其後經進一步查證,並未發現任何人存有相關照片,警方遂收隊離開,案件改列雜項處理。

留個人資料後獲准離開

事發的高等法院五樓八號法庭,昨日正審理一宗買兇淋鏹傷人案的上訴許可申請。該案三名被告涉嫌在二○一三年受一婦人聘用,向婦人丈夫的婚外情人淋鏹水。三人於二○一五年在高院原訟庭受審,證供指他們收取婦人酬金後,負責策劃案件及招聘少年人下手,結果被裁定串謀嚴重傷人罪成,分別判監十八至十九年。

據了解,昨日約中午時分,庭內有懲教人員提出報告,指懷疑公眾席上有一名旁聽女子拍照。警員其後奉召到場,與涉事女子在庭外交涉,她起初拒絕交出手機供警員檢查,但經游說後軟化,惟警員最終未有在其手機找到庭內照片,遂在登記其個人資料後讓她離去。

司法機構回覆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一般而言,如法庭範圍內懷疑有人拍照,司法機構會了解事件,作出適當跟進,包括有需要時轉交警方處理。

根據香港法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七條,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百五十元,並會留下案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只要是有意圖拍下庭內照片,即使最後拍攝失敗、警方找不到照片,該名人士同樣有機會被控。

陸直言,若法官決定不檢控,「簡直係天跌落嚟嘅幸運!」陸又提到,除單純的拍照外,錄影、直播等同樣不被允許,禁止的地點亦不僅是審案的「法庭」,而是整幢「建築物或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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