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講廉潔奉公 受查拒畀口供

【本報訊】「二○一五年十月五日,當站在東區裁判法院外、面對着媒體的時候,被告(曾蔭權)聲言過去三年半都跟廉署的調查全面合作。這似乎與事實相距甚遠。」法官昨詳列例證,狠批曾蔭權由被傳媒揭發澳門私人旅程起,不論在調查還是審訊階段,均採取不合作態度,令廉署要做大量原本無需要的調查工作,卻要納稅人埋單。法官因此下令要曾負責控方三分一訟費,估計達五百萬元。

法官稱,曾蔭權於一二年二月被傳媒揭發在澳門度假之旅後,曾在電台節目及立法會公開稱會配合廉署調查,但他直到卸任前,都是以緘默來應對廉署查詢,無提供任何協助。東海花園豪宅單位曝光後,曾蔭權稱已付八十萬元人民幣租金,但他要待廉署準備好申請搜查令,始肯交出租約,惟內容卻矛盾百出,連租金數額也有誤。

曾妻拒簽名作實供詞

曾又拒絕就單位以及他與黃楚標、鄭經翰及李國寶等人關係作解釋,其妻連證人供詞也拒簽名作實,廉署惟有自行調查,經過逾兩年半查核,才查到曾早於一○年向東海支付八十萬元,以及他與黃楚標及李國寶的錢銀轇轕。但面對這些無可否認的銀行紀錄,曾也要在控方取得銀行誓章核實後才同意其真實性。

除關鍵證供外,曾連無爭議性的細節亦拒合作。如他在電台稱,他是與黃楚標商討租約,但審訊時他卻要控方證明黃在東海集團的職位;甚至如東海集團在報章登聲明之事,曾亦拒承認,至廉署取得手令可去報館、廣告公司與公關公司搜證,他才同意合作。

法官說,廉署成立之時,其中文全名強調它是「總督特派」,回歸後這四字雖刪去,但仍直接向特首問責。《基本法》亦規定特首須廉潔奉公,但當曾自己被查,態度卻遠遠談不上合作。他應對調查做法,令廉署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做無必要的調查,以證明一些無可爭議的事實。誠如控方所講,今次訟費申請並非因曾行使緘默權,而是為了被枉費的公帑。法官在確認曾有能力應付後,頒令要曾支付控方訟費。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