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啟動 印外交部向港申移交逃犯

【本報訊】香港與印度雙方是有簽訂移交逃犯的協議,據了解,過程間國際刑警需向本港警方提交正式移交逃犯文件,並經過司法程序才能完成移交,但如果該名逃犯在印度干犯罪行,潛逃本港後再犯罪被捕,一般要在本港完成整個審訊程序,並按法庭判罰、在港監獄服畢刑期,才會被移交至當地。根據外電報道,印度外交部會就本案首次啟動向香港申請移交逃犯的程序,是雙方一九九七年簽訂有關協議後的首次。

需保證不會執行死刑

根據香港法例第五百零三章《逃犯(印度)令》,港府及印度政府有簽訂相互移交逃犯的規定,如一個人因涉及某些罪行被其中一方通緝,而在另一方的管轄區內被發現,締約雙方同意可將此人移交,以便提出檢控、判刑或執行判刑。有關罪行包括謀殺、誤殺、惡意傷人、強姦、綁架、搶劫等,且雙方法律均可就有關罪行,判處監禁或拘留至少一年或更嚴厲刑罰。

不過,假若某罪行在印度可判死刑,而香港並無判處死刑的規定,除非印方保證逃犯被移交後不會被判死、或即使判了死刑亦不會執行,否則港方可拒絕將該逃犯移交。

逃犯有權反對提上訴

大律師陸偉雄指是否引渡逃犯需考慮很多因素,主要是視乎印度方面的證據多寡,如證據強而有力,經過本港司法程序批准,就可強制將該名逃犯移交回印度,逃犯本人意願並非最重要,但陸亦指他可在港提出反對引渡,亦有權對決定上訴。

如一個人在印度犯罪,潛逃香港後干犯另一罪行在港被捕,陸說一般而言是需接受本港審訊,如定罪更需要在香港服刑,一般是要「坐晒」才會引渡,但舉例一個人在港被判終身監禁,但印方又成功申請引渡,就要視乎兩地政府是否有進一步協議,形容該種引渡過程複雜,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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