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藝公司告政府違租約 索償千二萬

【本報訊】政府於一四年以短期租約方式,把白石角科進路一幅位於豪宅屋苑天賦海灣旁的地皮,出租給一間園藝公司一年,雖然租約訂明該地皮用途包括收費停車場,但因上一手租客離場時留下多達二百棵樹和小山丘等雜物,使該地皮不適宜經營停車場。園藝公司在白白支付了一年租金合共約四百三十二萬元後,就事件興訟控告政府違約,向地政總署署長索償一千二百萬元,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政府指雖然租約條款有列明該地皮用途,但是不代表政府保證該地皮的狀況適宜做停車場。

原告綠色園藝設計有限公司,被告地政總署署長(由律政司司長代表)。辯方昨表示,雖然原告只是把地政總署署長列為被告,但是原告的索償理據也包括了其他政府部門的行為;辯方不打算就該技術性的問題要求剔除原告的索償,在抗辯時會當政府是被告。

簽約後始知地皮不合做停車場

根據政府網頁顯示,原告於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與政府簽署該份短期租約,租約在一四年一月起生效,為期一年。租約訂明,該地皮總面積一萬九千平方米,可作四種用途,包括收費停車場、露天儲存原告的物品、園林及苗圃,而月租金約為三十六萬元。

原告指稱,涉案地皮原本是平坦的,但上一手租客在約滿離場後,在該地皮留下樹木、水管、土墩和小山丘。原告本來計劃在該地皮經營收費停車場,但地政總署沒要求上一手租客把該地皮還原,又阻止原告移除該地皮上的樹木,加上路政署在該地皮周圍加設欄杆,原告的計劃也因此落空。

原告認為地政總署沒有履行租約的責任和招標時的保證,因此向地政總署索償。原告估計,該地皮可提供一千個車位,每個車位月租一千元,原告損失了一千二百萬元收入。

辯方則指,雖然租約訂明該地皮可用來做收費停車場,但不代表政府保證該地皮的狀況適宜做停車場,租約訂明是按該地皮的現狀交吉給原告。政府可酌情豁免上一手租客把該地皮還原,而原告從政府手中接收該地皮前,已經知道該地皮樹木叢生,租約更規定原告要自費保育該地皮上的樹木;租約訂明,若原告想移除該地皮上的樹木,可向分區地政處提出申請,獲批准便可移除,但原告從未提出過有關申請。辯方也質疑原告未有提出專家證據去證明其收入損失。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HCA 128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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