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早前裁定黃之鋒等三人衝擊政府總部案上訴得直,維持一審原判,毋須入獄。北京罕有地批評判決欠缺法理邏輯,造成法治權威不彰的觀感。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指出,佔中的重要目標是對抗特區政府關於政制改革的決定,「挑戰『八三一決定』,否認其有效性,就等於否認《基本法》四十五條的有效性、正當性和合法性。那麼,所謂『公民抗命』的正當性就應該受到質疑。」
港式「公民抗命」包括:佔中搞手企圖侵犯及推翻人大決定,或試圖使人大撤銷八三一決定,而做出違法示威活動。令人驚訝的是,終院竟粉飾這種對抗中央的犯罪動機,不僅破壞本港的憲制秩序,更首次於普通法地區被終審法院在法律上獲得認可,對本港無疑是影響深遠,香港第一次可以成為反中央的輿論和街頭抗爭運動基地的「宣告」,一國兩制從此多事。
因為公民抗命有很多自相矛盾之處,所以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以條件來限定公民抗命的運用,「這種反抗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從而引起對所有人都是不幸的後果。」公民抗命在普通法地區,第一次在香港被終院在法律上認可,以違法佔中為例,將可能產生對香港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
戴耀廷提出的「公民抗命」、「違法達義」是試圖破壞一國兩制,打擊本港社會的繁榮穩定。如果認同公民抗命可接受,香港將後患無窮。廣大市民絕不認同違法佔中,港式「公民抗命」更無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