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遇事不停車,同路線車長感不解。據悉,涉事車長入職逾十年,駕駛經驗豐富,惟他前晚途中發生意外,竟無立即停車報案,同路線的其他車長感到不解,並指根據一般做法,巴士即使發生輕微意外,都要停車報警;另有大律師指,車長涉嫌犯了遇事無停車,應要立即停車報案。
據了解,涉事姓陳車長入職逾十年,曾於一三年因「待客有禮」而受公司表揚。有駕駛同路線的巴士車長指,陳平時的駕駛態度良好,經驗豐富,亦無「唔精神」狀況。而另一名姓李車長(圖)表示,雖不認識陳,但知道對方是「掛牌車長」,即是返通宵更,但因為未夠鐘開通宵線,故需要先駕駛幾轉260X號線,之後才駕駛自己負責的路線,因此他並非首次駕駛該路線。李又指,未知當時對方是否身體不適,或有其他原因導致意外,但強調在一般情況下,若發生交通意外,即使巴士僅是「揩到」,車長都需要停車報警,因此他覺得事件匪夷所思。
此外,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 《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六條「發生意外時停車的責任」,他解釋,以今次事件為例,車長察覺撞到物件,一定要即時停車報案,因為除有機會撞到人外,亦有可能是車上乘客受傷,而車長指因怕影響行車而不停車,理由亦不恰當,因車長應將乘客安全放於首位。至於意外原因及車長是否涉及不小心駕駛等,則要由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