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菲傭覆核禁外宿政策敗訴

【本報訊】菲律賓女傭質疑入境處要硬性規定所有外籍家傭須與僱主同住,前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案件去年十月在高院聆訊後,法官昨日以書面判決,裁定有關政策並無逾越入境處權限,亦無違反外傭人權,判菲傭敗訴之餘,並下令她需支付入境處的訟費。政府發言人表示,很高興判決確認了「留宿規定」的合法性。

女申請人Nancy Almoriny Lubiano來自菲律賓,一直都未有現身法庭。其代表大律師在聆訊陳詞時,提出四項申請理據,分別指入境處長無權向外傭加入「與僱主同住」的要求、有關要求會增加外傭成為奴工,會遭強制奴役的危險、該要求對外傭構成歧視,以及入境處長拒絕酌情處理個別個案。法官昨於判詞中逐項反駁。

官指為保障本地居民就業

法官指,現時的外傭政策,是為了應付本地勞工市場缺乏全職留宿家傭的狀況。相比之下,非留宿的家務助理、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香港都有不少供應。政府現時嚴格執行與僱主同住的政策,是為了避免外傭與本地勞工競爭,保障本地居民就業。若准外傭外宿,對僱主家庭、僱主的醫療責任與開支,甚至香港房屋供求都會有嚴重衝擊。

法官指,據現時制度,外傭要在僱主家居住,是入境處批准外傭來港時要求勞資雙方作出的承諾,而非入境處向外傭開出的逗留條件。但法官在參閱《入境條例》和相關案例後,認為入境處是有權將「與僱主同住」列為逗留條件,因此處方並無逾越其權限。

關於同宿會增加外傭被強制奴役的機會、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論點,法官就指申請人一方並無舉出足夠證據,證明奴役與同宿有關。

而政策歧視傭工,申請人一方將外傭與透過補充勞工計劃來港工作的外勞比較,僅得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故屬歧視。惟法官指家庭傭工有其特殊工作性質,不能直接與其他外勞比較。最後一項是入境處被指無酌情考慮個別個案,法官指這與事實不符。基於所有理據都不成立,遂裁定申請人敗訴。

案件編號:HCAL 2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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