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呢頭甩難 嗰頭索訟費 李國寶堂弟碰釘

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堂弟、耳鼻喉專科醫生李國祥,被指得知同性戀男病人「ER」是愛滋病毒帶菌者後,兩度取消該病人的醫院預約和拒絕替對方施手術。病人前年入稟區域法院,控告李國祥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索償四十二萬元,惟病人其後因健康原因,被迫撤銷訴訟。李國祥則在案件完結後,反指病人的指控瑣屑無聊、欠缺訴因,而向對方追討訟費。區院法官早前聽取雙方陳詞後,昨日駁回李的申請,並依平等機會案件的慣例,下令與訟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

原告是一名居港的美籍男子,以ER作代號;被告是李國祥醫生。法官昨頒下判詞透露,原告在一三年起就其愛滋病接受治療,他於一四年八月因睡眠窒息症,首次接受被告診治,被告建議原告接受手術,並預留了在同年十一月為原告動刀。但被告得知原告有愛滋病後,取消手術並將原告轉予另一專科醫生。

官:原告倘續申索未必敗訴

原告在一六年提出今次訴訟,至去年七月撤銷,原因是原告由一六年底起患上嚴重抑鬱及焦慮症,及創傷後壓力失調,治療多月未有改善。其律師指若非原告的健康問題,訴訟定必繼續。

法官判決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平機會案件不論結果,都是各自負擔己方的訟費。被告指原告今次興訟是瑣屑無聊並欠缺訴因,故要求法庭破例判被告可獲訟費。惟法官指《區域法院規則》有規定,訟費申請必須在收到撤訟通知後十四天內提出,但被告卻在四十二天後才提出申請,單憑此點,法官認為已足夠駁回被告的要求。此外,法官亦不同意,若案件繼續,原告的申索必定敗訴說法。因此法官認為不應打破慣例要原告支付被告訟費。

案件編號:DCEO 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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