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人黃浩於去年十二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持有網媒《眾新聞》的公司及總編輯,他指《眾新聞》於去年十一月廿二日在網上刊登一篇有關《壹週刊》交易的文章,內容涉及誹謗他,故要求法庭頒令刪除該篇報道、要對方交出所有因該報道而引起的利潤、以及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制對方出版有關報道或發表類似的誹謗言論,並要求賠償。案件昨於高院提訊,《眾新聞》一方要求延期呈交答辯書,聆案官最終准它延期廿一天呈交,並需支付一千零四十元訟費。
原告黃浩,被告分別是持有《眾新聞》的公民記者有限公司和總編輯李月華。被告的代表律師指,因需時尋找相關資料以準備答辯書,要求延期廿八天呈交。原告代表律師則指,涉案文章發布至今已兩個多月,被告應有足夠時間準備答辯書,故反對其申請。聆案官指被告原定呈交答辯書的日期是二月一日,現時已遲了七天,故最終只批准被告延期廿一天呈交答辯書,並下令被告要支付原告今堂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 285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