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逼孕婦辭職僱主被控歧視

鋁窗工程公司女文員前年懷孕後通知僱主,指稱自此受到僱主不斷施壓逼她自行辭職,更揚言她若繼續留任便「唔會有好日子過」。女文員胎死腹中後,僱主仍堅持要她辭職,最終更將她「炒魷」,兼要她替自己草擬解僱信,在信中寫上「工作表現不佳」。女文員認為該僱主歧視她,她更因受壓而失眠,兼頭部出現斑禿,她遂向平機會投訴。平機會昨日代表她入稟區院,指控該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向對方追討感情及收入損失十七萬元的一般賠償,以及懲罰性賠償。

原告秦秀清,被告長鴻鋁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入稟狀指秦於一四年七月至一六年七月十日受僱於被告,任職文員,月薪一萬一千元。在一六年五月四日秦證實懷孕,同月底她告知公司東主陳漢龍。陳向秦指,她懷孕後會常請假做檢查,亦需照顧嬰兒等。三日後,陳要求秦自願離職,指她需就懷孕「承擔後果」。

事主指被促自撰解僱信

陳又向秦施壓,包括提高工作要求或將她調到偏遠的工作地區,更揚言秦若留在公司「唔會有好日子過」。至六月十四日,秦因其胎兒停止心跳,她要進行流產手術,遂託同事替她請假。事後陳對她施行一連串行為,包括對她「不瞅不睬」,調她往較少人用的辦公室,並指以後會用書面下達工作指令;陳妻則暗示要她離職。秦明言不會辭職,最終由陳解僱,又因公司只得秦一位文員,她要替自己撰寫解僱信,並應陳妻指示寫下工作表現不佳的辭退原因。秦於七月十日被解僱,陳答應支付二萬多元遣散費,後又以強積金對沖為由而沒有發放。

秦為此向平機會投訴,被告一方又再留難她,包括不發放其工作證明、暫停遣散費付款安排、並指若她不作投訴,被告才會履行協商等。秦指稱,被告的一連串行為,不但施壓逼她離職,且進一步打擊她流產後的悲傷心情,是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秦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被告須向她發出僱用證明、作出一般賠償以及懲罰性賠償。

平機會指懷孕歧視屬最常見投訴之一,在一五至一七年接獲二百宗相類投訴,佔《性別歧視條例》投訴約三成八,僱主於僱員懷孕時對其作較差待遇屬違法。

案件編號:DCEO 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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