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舒適堡涉誤導逼客簽約

從事設計工作的男顧客去年在健身中心舒適堡(Physical)的旺角分店,購買會籍和肌肉訓練課程準備「操肌」。惟上第一堂時教練已指男客的骨骼變形,需先參加另一個治療課程,男客因此在短短五天內,花費共八萬四千多元購買上述會籍及兩個課程;惟男客指稱他是被教練誤導和威脅下才購買。他欲取消付款,但店方又指他領取燕窩贈品後,不能享有七天購買冷靜期。男客遂在昨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他與舒適堡所有相關的協議無效,並索償已花費款項。

原告李嘉豪,被告舒適堡健身(旺角)有限公司。入稟狀指,被告的職員於去年七月廿九日游說原告,可就肌肉訓練購買個人訓練課程,而不需參與其他事前的課程。原告指當時受到職員壓力,加上想息事寧人和立即離開,最終簽訂客戶協議書,成為被告會員,並一次過支付八年會費,合共一萬九千多元。他又購買一個價值二萬三千多元、共卅六堂的肌肉訓練課程。

稱教練威脅參加療程

原告當時收取了被告的「一次性」美容纖體療程及燕窩贈品,而根據協議內容,因他已收取贈品,不能享有訓練課程的七天購買冷靜期,購買的服務即時生效,不能退款。

原告於八月一日參加第一堂訓練課程後,教練King Sir卻指原告的部分骨骼變形,需先參加治療課程。原告稱因King Sir威脅,若原告不參加治療課程,將不能繼續其肌肉訓練課程,甚至不可使用被告的設施。原告遂於翌日購買一個價值四萬二千元、共三十五堂的治療課程。

原告付款後,King Sir改口稱該治療課程實為逾十萬元,原告需再支付六萬多元作醫療費用。而該名King Sir被指取得原告信用卡後,擅自致電銀行借錢支付該筆費用。同月九日,King Sir得悉借款申請不獲批後,叫原告向親友借錢,King Sir甚至指可借錢予原告,原告拒絕。

原告強調,因被告一方的脅迫和誤導,才簽下所有協議。原告曾就事件報警,並透過律師向被告追討涉款,但被告拒退款,原告遂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DCCJ 3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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