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倡旅行社可免提供開放地點經營

【本報訊】經網上平台向旅行社購買旅遊產品已成消費新現象,政府認為本港《旅遊業條例草案》亦應與時並進,建議日後旅行代理商牌照的申請人可選擇在本港開放予公眾的地點經營旅行社業務,或者是在非本港開放予公眾的地點經營,惟兩者均須向旅監局申報,後者亦必須在申請書內提供一個通訊地址,供收錄在旅監局備存的持牌旅行代理商登記冊內,以供識別身份及通訊之用。

現時香港旅遊業會規定,旅行社必須為位於香港的獨立設置的商用樓宇、大廈內並可讓公眾人士容易直接進入的地點。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指,日後旅行代理商不論是否在本港開放予公眾的營業地點經營業務,如透過任何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經營旅行社業務,必須事先向旅監局申請並取得旅監局批准,獲批准後,必須在該網站或在該其他電子方式展示其牌照號碼,以供識別身份。

須向旅監局申請批准

獲發牌後,持牌人如把經營模式由在非本港開放予公眾的營業地點經營,改為在本港開放予公眾的營業地點經營,則必須向旅監局申請並取得旅監局批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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