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途人朱經緯囚3個月

二○一四年爆發違法佔領行動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於「佔旺」區執勤時涉揮警棍襲擊男途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於上月被裁定罪成,昨日在東區法院被判囚三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外籍主任裁判官錢禮昨判刑時表示,警員職責是維護法紀及防止罪案,但朱知法犯法,刑罰需具阻嚇性以防其他警員倣效,藉此重建公眾對警隊的信心。

被告朱經緯被控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在旺角彌敦道六百六十六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現年廿八歲的事主鄭仲恒。朱經緯在上月十八日被裁定罪成後一直還押,上月廿五日聖誕節要在收押所度過其五十八歲生日,他昨聞判後表現冷靜,但偕家人離開法院時略為憔悴、雙眼通紅,並無回應記者提問。而大批支持者夾道迎接他,高呼「朱經緯無罪、抗暴有功」等口號。

事主已康復 沒永久傷害

辯方大律師彭彼得在判刑之後隨即替朱經緯申請保釋,表明會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裁判官基於法庭審理上訴需時,朱經緯可能已服完大部分刑期,遂批准他以現金五萬元保釋,但下令他保釋期間需居住報稱的住址,以及每逢周日到中區警署報到。

裁判官在判刑時指,事主現已完全康復,沒永久傷害,其傷勢算不上是襲擊罪行中最嚴重;但案發時事主手無寸鐵,偕同女友人行經案發地點,從案發片段可見,事主的行為不算具侵略性,當事主已走過被告的位置,被告仍以警棍從後毆打事主頸背,而事主的反應是明顯被擊中及面露痛楚。

裁判官:刑罰需具阻嚇性

裁判官指,雖然警棍不似菜刀等利器,但亦能造成嚴重傷勢,事主沒有嚴重受傷只是幸運。警務人員職責是維護法紀及防止罪案,但被告案發時身為執勤警員卻知法犯法,儘管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但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都不足反映本案嚴重性,判罰需具阻嚇性以免其他警員效法,亦要重建公眾對警隊的信心。

裁判官認為,雖然警員處理佔領示威時備受壓力,但並非毆打無辜途人的借口,遂以判監四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過往無案底、服務警隊及社會、已退休再無重犯機會、控方事隔多時才落案起訴,以及被告與家人在社交媒體遭受滋擾等因素後,酌量減刑一個月,最終判被告監禁三個月。

裁判官又援引不同案例指,警察要以身作則、獲信任及有責任維護法紀執行法例,一旦知法犯法,就是違反巿民對警隊的信任,屬加刑因素。

案件編號:ESCC 19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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