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66萬賣6車位 拾荒富婆毀約

有「拾荒富婆」之稱的傳奇婦人梁美春,於十年前簽署買賣協議,以合共六十六萬元的價錢,把她名下位於深水涉東廬大樓的六個車位售予一名女買家,但因該六個車位的業權出現問題,當時負責處理交易的律師行職員得到買賣雙方同意,把成交日期延遲七天,但梁之後反口,拒絕完成交易。買家之後遂入稟區院,民事指控梁出爾反爾,要求法庭下令梁履行該買賣協議。區院在去年底作出聆訊後,昨日頒下判詞指梁的行為不尋常、其證供亦不可信,裁定梁敗訴,並下令梁需按協議出售該批車位予勝訴的買家。

女原告薛秀明,女被告梁美春(前稱岑美春),第三方是麥黃張律師行(Gary Mak, Dennis Wong & Chang)。判詞透露,被告在東廬大樓擁有六個車位,原告則在東廬大樓的停車場做看更,○○年認識被告。二人於○七年十月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被告同意以六十六萬元,把該六個車位售予原告,原告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時支付廿萬元首期。雙方都聘用麥黃張律師行處理該交易,以節省開支。

雙方於○七年十一月簽訂正式買賣協議,原告再付第二筆訂金十二萬元,並把第三筆訂金十八萬元交給律師行託管。協議訂明,雙方於○八年一月二日完成交易,原告屆時會支付尾數十六萬元。

延遲交易解決業權問題

惟該六個車位仍有業權問題未解決、被告又欠約二十六萬元管理費、部分車位更是用「岑美春」作註冊業主。負責處理該交易的律師行職員供稱,因要處理車位的業權問題,在得到買賣雙方同意下,成交日期延至○八年一月九日,原告後來決定不理會業權問題,要完成交易。

被告在○八年一月九日曾到律師行,但因該名職員未有即時面見被告,被告便離開,之後拒絕完成交易。

原告拒承擔拖欠管理費

原告庭上供稱,她於○八年一月二日於停車場遇見被告,被告當時要求原告需分擔被告所欠的一半管理費,原告拒絕。被告則供稱另一版本,指當日二人遇見時,原告卻說要延遲交易,被告因此決定「殺訂」,並於同月九日透過另一律師表明已取消交易。

案件編號:DCCJ 44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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