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擅自逃走 可監禁半年

【本報訊】衞生署署長可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發出隔離令,強制將病人隔離治療,直到衞生署認為該病人不再具傳染性為止。若病人違反隔離令,如擅自逃走,可被扣留或送往其他隔離場所,甚至可遭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一四年三月,因兒子曾與確診禽流感的女嬰同病房,令一家三口要隔離十日。由於三人被分開隔離,父親不忍與親人分離,一度抱子衝出病房抗議,衞生署需報警處理。此外,本港去年受寨卡病毒威脅,有外籍女子於加勒比海返港後出現病徵,確診感染寨卡,她曾一度拒絕入院,衞署要發出隔離令將她送往聯合醫院隔離治療。

曾強制封鎖淘大E座及維景酒店

遇上大型傳染病爆發,衞生署亦可發出隔離令。○三年淘大花園E座成為沙士重災區,該署曾發出隔離令將整幢大廈強制封鎖。○九年本港爆發首宗人類豬流感個案,衞生署向受感染的墨西哥籍男子曾入住的灣仔維景酒店發出隔離令七天,期間所有酒店住客及職員不得外出。

此外,本港前年爆發新沙士個案,一名經本港到內地公幹南韓男子確診新沙士,同機十九名緊密接觸者要入住西貢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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