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摑途人案海關督察上訴脫罪

患有精神病的海關督察方富邦(四十三歲)去年九月休班時行經銅鑼灣,疑不滿遭男途人撞到其肩膊,涉嫌掌摑對方一巴及用粗口恐嚇對方朋友。方原本被判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兩罪成立,判囚一個月,但高院昨裁定方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並下令毋須重審案件。法官指,雖然方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但法官翻聽原審程序的錄音,認為原審裁判官溫紹明與方對話時的態度和批評,會令聽審者覺得審訊不公平,因此判方上訴得直。

被告態度固執使人煩厭

法官在聽過原審錄音後,認為方確實態度固執,提出累贅瑣碎的問題,令人煩厭,並體諒原審裁判官的難處。法官指,原審裁判官於審訊初期亦表現克制,嘗試協助方,但後來對方的批評實屬過火,而且語氣十分嚴厲,並不適合,更兩次表示要考慮取消方的保釋。這情況後來亦沒得到改善,兩人亦一直針鋒相對,直至審訊完畢。

曾還押兩周 毋須重審

法官表示,他明白到沒有法律知識不是肆意浪費法庭時間的理由,更不是刁難證人的藉口,但原審裁判官亦應嘗試了解方的辯護理據,盡量協助方組織論據,收窄爭議。法官最後裁定原審裁判官與方的對話確會令人認為審訊不公平,故撤銷其定罪及刑期,因本案控罪不算嚴重,事主傷勢輕微,方於罪成後亦曾被還押兩星期,期間接受精神科檢查,並診斷出方的行為受妄想症影響,在衡量所有情況下,決定毋須重審案件。

據判詞披露,原審裁判官曾指斥方不斷重複問題及浪費時間,又質問方是否有強迫症,並指方態度很惡,面目猙獰,影響證人。方一度反指原審裁判官猙獰,結果被指冒犯原審裁判官及可構成藐視法庭。兩人針鋒相對期間,原審裁判官指摘方的態度輕率,他又反問方的智商是否有問題。

案件編號:HCMA 28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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