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申公屋沒報散工收入 工聯會主任上訴脫罪

工聯會駐內地服務處主任潘志輝於七年前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曾於香港電台做過兩日散工所賺取的一千四百四十元,兩年前被沙田法院裁定一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三千七百元。潘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其律師昨在上訴聆訊中批評房委會「矯枉過正」。法官裁定潘雖沒有申報,但不構成虛假陳述,判潘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罰款,潘更可取回一千八百多元上訴訟費。法官希望律政司可協助房委會多做一點工夫,提供法律意見,在申請公屋的表格清楚列明申請人需填寫甚麼資料,避免出現無謂訴訟。

控罪指,上訴人潘志輝於一○年二月二日在房委會的辦事處內申請公屋時作虛假陳述,聲稱其當時收入是一萬二千八百三十元。潘的律師昨指,潘於○九年十一月在港台做節目助理,主要負責「搬嘢」,但只做了兩日。潘當時只視該份工作為散工,沒打算再做,一個月後已開始替工聯會工作,故潘認為毋須申報。

指房會要求填寫每月平均收入

法官一度質疑潘可否自行決定申報甚麼,又以自己為例指,他過往每三年約滿後會收到一大筆約滿酬金,他會向稅務局申報該筆收入,但解釋並非每年都有該筆收入。潘的律師則指,潘填表時是要報一一年一月收入,但港台散工收入並非該月的收入,港台轉帳到潘的戶口時,潘根本不知該筆錢是港台散工的收入。

政府律師回應表示,填寫該表格的目的就是要申請人誠實主動申報收入及資產,不論港台的工作是否一筆過款項,潘仍需申報該份收入。法官裁決時指,房委會的表格要求公屋申請人填寫的是每月平均收入,明顯不是要申請人填報單一個月的收入,而且也不包括要申請人填報一次性的收入,但潘為港台做散工所得屬一次性收入,潘無填報該筆一次性收入,不構成作出虛假陳述,故撤銷潘的定罪及刑罰。

潘上訴得直後,於庭外指房委會資產申報政策有問題,認為申報制度應該改善,房委會不要因推行富戶申報政策而濫告市民。潘指過往有接觸過其他類似個案,只是那些人怕麻煩或不懂法律,不像他那樣花時間爭取,希望當局能調查後作補救。潘又透露,他現時仍在該公屋單位居住,並無被收回。

案件編號:HCMA 25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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