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條立法是勢不可免,也無法迴避。回歸廿年,林鄭政府是沒有理由說服中央政府不將這憲法責任盡快履行。一國兩制下,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但自治不可犧牲國家安全,一如外交國防絕不在自治的權限之內。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必須堅持在香港屬地維護國家安全。苟不如此,是中央政府的塞責瀆職,億萬國民可討之。
即使在太平盛世,也不可能作任何長期保證。作為主權國家不能不為國家安全立法,至少可備而不用,也可隨時應急。中央政府在堅持國家主權的原則下,大可不需待香港本地立法,便把廿三條立法頒布,在香港實行。香港若立法,只是具體執行程序細節等,原則還依中央政府。最近《國歌法》立法的例子已清楚顯示,中央政府不會在國家主權問題上作出任何不合理的妥協。特區政府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會,在憲制上是全無法理根據反對、抗拒。他們要做的是把涉及國家主權、國安的法律在本地立法過程中,將執行的程序完善化,而不是用任何方法改變中央政府的立法原意。
香港回歸,是回歸到中國的主權與治權體制內。高度自治是中央政府授權,不是英國施捨,或港人不理中央政府來爭取。法律在基本原則堅持下,可寬可嚴。關鍵不是港人喜歡怎樣,而是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游說、說服來爭取。這個主從關係早已決定於回歸,決定於香港作為中國領土,不可改變。港人憑甚麼反對、抗拒呢?港人要明理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