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控誤導警員罪
現年四十二歲的被告林子健,報稱無業,他之前被控於今年八月十一日,在瑪麗醫院內訛稱他於同月十日下午,在油麻地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被擄走,以誤導偵緝警員黃繼霈。
林子健昨晚在Facebook上載新的控罪書並稱:「今天收到通知,差佬忽然修訂控罪……不要問為何,因我也不知道原因……。」根據經修訂的控罪,林子健被控「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違反警隊條例第64(a)條。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他指出,「虛報罪案」及「誤導警務人員」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一千元及入獄六個月,同樣有機會留有案底及判監,相信警方修訂控罪時,是考慮是否更加合適以及是否更切合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