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稱被警改控虛報罪

【本報訊】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涉嫌訛稱被操普通話的大漢迷暈擄走並施虐,事後被警方指他「作古仔」,控告他一項誤導警務人員罪名。林子健昨日在其Facebook披露,他接獲警方通知更改控罪,改為指控他向警方虛報罪案。有關案件將於下月七日在九龍城法院再度提訊。

原被控誤導警員罪

現年四十二歲的被告林子健,報稱無業,他之前被控於今年八月十一日,在瑪麗醫院內訛稱他於同月十日下午,在油麻地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被擄走,以誤導偵緝警員黃繼霈。

林子健昨晚在Facebook上載新的控罪書並稱:「今天收到通知,差佬忽然修訂控罪……不要問為何,因我也不知道原因……。」根據經修訂的控罪,林子健被控「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違反警隊條例第64(a)條。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他指出,「虛報罪案」及「誤導警務人員」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一千元及入獄六個月,同樣有機會留有案底及判監,相信警方修訂控罪時,是考慮是否更加合適以及是否更切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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