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加迪奧涉違《海外反腐敗法》

【駐紐約記者郭少華報道】美國司法部的文件羅列了何志平及加迪奧的罪名,他們涉嫌違反《海外反腐敗法》(FCPA)、跨國洗黑錢及串謀犯罪。暫未知如罪成,法院會頒令罪行同期還是分期執行,但美國傳媒指出,他們各人最高會被監禁二十年。

另涉串謀犯罪

根據美國法例,違反《海外反腐敗法》每項罪名可被判監禁五年,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亦會判囚五年;違反跨國洗黑錢及串謀跨國洗黑錢的最高刑罰則是二十年監禁。

《海外反腐敗法》全名為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主要包括反賄賂和會計帳目條款,當中前者關於向外國官員行賄的行為,後者則要求帳目透明度要根據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要求。

司法部文件指出,案件涉及兩項賄賂圖謀,行賄目的是為總部設在上海的一家能源公司換取業務優勢,這家能源公司為涉案的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支持,相關行為違反《海外反腐敗法》。而何志平以及加迪奧因為透過紐約匯款,而成為美方調查及控告對象。

專門負責刑事及商業罪案的紐約律師董克文向本報記者透露,像何志平這一類的案件,美國當局很少會判處最高刑期,至於會否分期或同期執行數項控罪的刑罰,亦要視乎案件的性質,以及其代表律師如何處理。董又補充:「此類案件一般審訊兩至三年,視乎當事人是否認罪,或是會否跟司法部門達成某些協議;一旦達成,刑罰一般會是(判囚)二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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