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談政治大和解是不可能的。和解需要有基礎,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與反共反中勢力怎能有共同基礎?和解若代表妥協,妥協便涉及基本政治原則,涉及特區與國家的整體利益,這便不是妥協,而是出賣利益、犧牲香港與國家的發展。這是大是大非,怎可以妥協?怎可以拿出來和解呢?
不和解、不妥協不等於不循香港與國家的發展條件推動民主、人權與法治,後三者並不是反中反共者專利權所有,而是任何社會發展都不能迴避。法治不是以政治取捨,而是在社會既有條件已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下的嚴格執法,也當然可循現有制度來修改,改善個別法律及其條文,但政治的意識形態不可能超越法治。人權是誰的人權?是誰去決定?這還是歸依於法治。民主是有限度的代議制,不是暴民政治替代法定的程序、標準。在香港的和解應是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是任由破壞或無原則妥協、出賣。
中央政府定下了反對港獨的政治底線,也以法律形式執行,這便使到任何政治和解不可能超越底線,但在底線之上還有眾多合作、改革的餘地。奢言和解、不談原則、漠視底線,不是認賊作父、心懷叵測,便是無知無能,這與香港的有效管治相違背。
中央的職責是維護底線,督促特區政府依法執行,一是堅持底線,打擊任何挑戰;二是在底線以上,以人民大眾和長遠利益為目的,推行香港的改革與發展。和解是糖衣毒藥,不能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