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頓」排污超限3.5倍 罰3.5萬

【本報訊】老牌麵包製造商「嘉頓」位於荃灣深井的廠房因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污水至公用污水渠,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罰款三萬五千元。環境保護署人員早前抽驗該廠的污水,證實污水內的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和懸浮固體的濃度超出廢水排放牌照規定的上限高達三倍半。

環保署巡查深井廠房揭發

環保署人員今年六月到嘉頓深井廠房巡查,發現排放的污水較為混濁,懷疑未有妥善處理。經抽取污水樣本化驗後,證實違例,提出檢控。環保署指出,食品製造廠必須設置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並維持有效運作,確保污水符合廢水排放牌照訂定的標準才可以排放至公用污水渠,防止加重下游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負荷,或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作。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排放不符合牌照規定的工商業污水至公用污水渠即屬違法。初犯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最高可被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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