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作法自斃 當然不幹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收受利益案,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決定不再重審,將有關檔案存於法庭。曾爵士目前仍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等候上訴,換言之仍是戴罪之身,本報正論形容為「香港廉政史極不光彩的一頁」,可謂貼切不過。

身為政府最高級官員,曾蔭權做盡瓜田李下的事,儘管陪審團未能作出大比數裁決,但並不代表他清白,而是反映防賄條例有漏洞而已。事實上,《防止賄賂條例》目前只有舉證要求較高的第四條適用於特首,入罪門檻較低且適用於所有官員的第三及第八條,特首卻獲豁免,這兩條只需證明被告未經許可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可見要是這些條例能管到特首頭上,有人早就把牢底坐穿。現行法例未能讓所有人不敢貪、不能貪、不想貪,亂象叢生也就不足為奇。

最諷刺的是,將特首納入第三及第八條規管,早於曾蔭權年代已經提出,但一直光說不練,到了梁振英上場,同樣一副口頭答應,行動欠奉的模樣,如今連林鄭月娥都當上特首了,依然只聞樓梯響,看來最後只會不了了之。

說到底,作法自斃的「傻事」,能不做就不做,可以推就繼續推,因為誰也不敢寫包單自己比白紙更白。至於香港廉政是否蒙塵,當然顧不得這麼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