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黃英豪涉賄案 非執董稱或會贊成相關安排

【本報訊】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於○九年八月以優惠價,向上市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出售公司優先股,涉藉此誘使許在商業決策上偏袒他,因而被控行賄罪,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控方證人伍綺琴接受盤問時表示,上述交易毋須向董事會申報,明言若黃是以此方式給予許獎勵,令許繼續貢獻公司的話,她會贊成有關安排。

同意公司名冊有交易紀錄

伍綺琴是時任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前稱海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她同意辯方所指,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簡稱HKRH)曾向三間機構借貸,故HKRH於案發前兩度向許送贈股票作為花紅時,HKRH其實已嚴重欠債,發放花紅的成本會亦對HKRH造成大影響。

辯方指,每當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行政人員完成股份交易時,均會在公司名冊上作出紀錄,而該名冊可供董事查閱,故董事其實可透過名冊得悉本案涉及的一千五百萬股優先股的交易紀錄,惟伍因一直沒有閱讀名冊,所以不知道有此交易,直至廉政公署人員接觸她時才知;伍同意。

辯方又問,若伍知悉入股HKRH的被告黃英豪(五十四歲),私下向許批出股份,目的是避免公司財政繼續惡化,同時令許得到獎勵,令許繼續貢獻公司而令公司得益,她會否同意被告做法?伍指涉案交易其實是大股東的私人安排,根本不需要公司董事會批准,但若被告將此安排告知董事會,身為董事會成員的她會贊成。

案件編號:DCCC 19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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