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聲稱自○二年加入消防處後一直遭同事欺凌的消防員李志深,他在一一年於駐守的港灣道消防局企圖跳樓自殺後,確診患上適應障礙,最終他在一五年被指違反紀律而遭革職,並喪失所有退休福利。李志深在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指消防處明知他有精神問題,公開羞辱他之餘,又沒有先經醫事委員評估其精神狀況,便在他缺席下判他違紀及將他革職,屬違反程序和對他不公平,要求推翻消防處的決定,案件昨於高院審理。
申請人李志深,其代表律師在庭上陳詞指,消防處曾派人到李的劏房住所外,通知紀律聆訊的日期;但卻逐間劏房拍門,又用了四十五分鐘在門口大聲讀出控告李違規的指控和紀律聆訊日期等,令本身已有精神問題的李受到嚴重羞辱。另外,處方又以九十萬元退休福利和展開新生活為由,想誘使李簽署可令他被辭退的同意書。
律師續指,消防處明知李在事發時有精神問題,程序上李應先由醫事委員會進行評估,以了解違紀行為是否與其精神問題有關、其精神狀況可否成為從寬處理的理由、其精神狀況是否適宜出席紀律聆訊。惟處方不待醫事委員會的評估,便於一三年對李展開紀律調查及聆訊。李曾三度缺席聆訊,最終因抵不住壓力,一五年三月願意簽署同意書接受評估。
律師稱處方未有理會李是因為看醫生而缺席聆訊,反指李是蓄意缺席;又在沒有證據支持下,指李的違紀行為與其精神狀況沒有關係等,最後裁定李的十項違反紀律全部罪成,並獲消防處長批准下將他革職。律師指處方沒有給予李公平聆訊的機會,判他革職也屬不合理。
除本案外,申請人就同一事件於去年入稟區院,民事控告消防處處長。申請人昨日再就同一事件,改以平等機會訴訟方式入稟區院,控告消防處處長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及提出索償及要求復職。
案件編號:DCEO11/2017及HCAL 8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