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周永康申請遭駁回

【本報訊】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於一四年九月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後,原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上訴庭今年八月改判三人即時入獄六至八個月。三人已提出終審上訴,羅、周更於上月向上訴庭提出申請,要求證明上訴庭改判三人即時入獄涉及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作為取得終審上訴許可的理由。

上訴庭昨頒下書面判決,指羅、周未能提出可爭辯的理由證明上訴庭改判他們即時入獄是犯錯,駁回兩人的申請。另外,終審法院已定於下月七日開庭審理三人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羅稱已準備重返監獄

日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羅冠聰,昨到法院領取判決書。羅對於上訴庭拒絕其申請並不驚訝和失望,形容屬預料之內。羅認為昨日的結果對終院是否批出上訴許可,沒有顯著的意義,會審慎樂觀面對,但亦已作最壞打算,他與黃之鋒都有心理準備,若不獲批終審上訴許可,將會重返監獄繼續服刑。周永康昨日則由囚車押送到庭領取判決書,其律師指,周近期精神不錯,亦已料到申請會遭上訴庭駁回。

法例規定,只有終院才可批出刑事案件的終審上訴許可,但如果上訴方想以案件涉及重大法律問題作為上訴理由,則要先取得上訴庭或終院的證明。羅、周認為,上訴庭今次改判雙學三子即時入獄,是基於上訴庭推翻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並作出對雙學三子不利的事實裁斷。他們認為上訴庭在審理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時,無更改事實裁斷的權力,案件因此涉及重大法律問題。

上訴庭反駁指,香港和英國的案例早已為該法律問題提供了確立的答案,若法庭在原審判刑時以錯誤的事實基礎量刑,上訴庭有權按呈堂證據糾正判刑的事實基礎,若發現原審判刑犯了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輕,上訴庭有權干預原審判刑。

官指未舉可爭辯理由

此外,呈堂證據顯示,該次非法集結涉及暴力,且屬大規模及嚴重的,但原審裁判官沒考慮相關因素,原審判刑也犯了原則性錯誤和明顯過輕,因此改判雙學三子即時入獄,羅、周未能提出可爭辯的理由,說明上訴庭犯錯。

案件編號:CAAR 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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