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經翰豪宅僭建案 上訴駁回

前立法會議員鄭經翰,其位於山頂種植道的連天台頂層豪宅單位,被指在天台加建一層僭建物(下稱該僭建物)。屋宇署於五年半前已向由鄭經翰夫婦擔任董事的業主公司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拆除該僭建物。業主其後提出上訴和司法覆核等法律程序,雖接連被駁回,但業主於上月再向上訴庭上訴,使清拆令至今仍未執行。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屋宇署已呈上相關證據,業主卻一直沒提出實質證據證明屋宇署已批准興建該僭建物,因此駁回業主上訴,並下令業主要支付訟費。

上訴人為業主Blendoran Limited,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則被列為相關人士。業主曾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地將舉證責任轉移到業主的身上,但上訴庭不認同業主的說法。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是以證據去作考慮,屋宇署已呈上相關證據,而屋宇署在上訴審裁小組的研訊中,也是依據相關證據,並且考慮了業主一方的專家證供,才作出其專業決定,法庭不應干預。

業主從未拿出獲得批准證明

業主又聲稱,在一九六八年向屋宇署呈交新圖則表示加建升降機時,當時的圖則已有顯示該僭建物,故可假定屋宇署已批准該僭建物。上訴庭卻反駁指,不可以因圖則上畫了已存的僭建物,便假定該僭建物已獲批准,而且業主也從未能拿出過往獲得批准的證明。另外,過往屋宇署一直沒處理該僭建物,也不等同已批准興建該僭建物。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駁回業主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業主需支付訟費。

屋宇署五年前已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已向由鄭經翰夫婦擔任董事的業主公司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拆除該僭建物。業主其後提出上訴,遭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駁回。業主又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於去年九月頒下書面判決,裁定審裁小組沒有犯法律上的錯誤,駁回業主的司法覆核。業主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昨日被駁回。

案件編號:CACV 19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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