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纍纍的船務公司男文員去年在荃灣唐樓強姦鳳姐後,再劫去對方的手機及一千六百元後逃逸,警方將大廈內拍攝到其容貌的閉路電視截圖向傳媒發布,有巿民將他認出並向警方舉報終將他拘捕,男文員被捕時卻聲稱是鳳姐收錢同意跟他玩「強姦遊戲」,由他扮演強姦者。案件在高院審訊後,三男四女陪審團昨退庭商議僅一小時,即一致裁定被告強姦及搶劫兩罪成立。法官嚴斥被告有計劃犯案,行為可恥;事後又費盡心思編造故事開脫,對自己劣行絕無承擔,將他重囚十一年。
卅七歲被告梁家威,被控去年十二月一日在荃灣川龍街某唐樓強姦及搶劫女事主X(卅五歲)。控方透露,被告已婚,過往無案底,曾任地產經紀,被捕時任職船務文員。
法官潘敏琦判刑時指,不法之徒覷準性工作者不想身份曝光的弱點,即使受到凌辱亦不敢挺身而出,從而向他們落手,法庭有必要對這類卑劣行為判阻嚇刑罰,以儆效尤。
法官更細數被告的惡行,債務纏身的被告案發前在網上做足資料搜集,看準鳳姐此類獵物而出擊;作供期間直認「鹹濕、貪心」,行為可恥。案發後被告在網上搜尋警方的調查方法及進度,想盡辦法拖延時間並編造故事,務求開脫,對自己的所為絕無承擔。最終要事主出庭作供,憶述痛苦經歷,更在庭上接受難堪的盤問等。
此外,辯方想申請取回被告iPhone手機內的資料及相片,但法官認為資料理應「上晒iCloud」而拒絕,下令將其手機充公。
案情指,案發當晚被告扮嫖客到肇事鳳樓,入屋後即以利刀架在X的頸上,用索帶將X的雙手反綁後,將X壓在床上從後強姦,完事後再將X的雙腳綁起,要求「做多一次」,但聽門外有人按鐘,遂劫去X的手機及現金後離開,最終在「天眼」協助下,被告四日後被緝獲。而警方在他手機的搜尋紀錄顯示,被告案發前一天已搜尋「一樓一每日賺」及「強姦DNA」等字眼,案發後又搜尋手機解鎖及警方調查本案的資訊。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父母及家人於審訊期間,均有到庭支持被告;辯方又指X的傷勢不算嚴重,只有手及腳踝因被索帶綑綁而出現紅斑;而被告性交時有用安全套,所用的暴力不多。
案件編號:HCCC 18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