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侵權列明來源屬明知故犯

【本報訊】馬來西亞媒體網站涉嫌侵權,本港被侵權的機構可越洋追討損失。熟知版權事務的律師江炳滔指出,本港及馬來西亞均曾為英國殖民地,故在版權法例上的處理極其相似,被侵權者可於當地提告,透過法院追討損失。他指列明資料來源的侵權行為,更可被視為明知故犯,侵權者隨時要賠更多!

江炳滔解釋,在未獲得授權之下,刊登「抄足」或者「嚴重相似」的文字,又或挪用新聞圖片,「就算張相被遮咗一部分都好」,均屬侵權。他續指,在一場侵權訴訟當中,「不知情」是其中一個抗辯理由,反之如果侵權者引述侵權物品的資料來源,則反映其「不是不知情」,而是明知故犯,被侵權者可追討額外損失。

陸偉雄:難藉此減低罪責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如有人未獲授權,刊登或使用屬於任何一間新聞機構的圖片,即涉侵權,即使交代了圖片來源,亦不能免除或減低罪責,「反而令個情況更加明顯,你話畀人知啲圖由邊度嚟,如果冇授權,就已經係侵權。」陸續指,如涉嫌侵權者是海外的公司,情況雖會較複雜,處理方法是透過當地律師提告,再由當地法院判案,「喺香港告就算贏咗,其實都未必罰到海外嘅公司。」惟他補充,如相關公司與本港有聯繫,例如在本港設有辦事處,追討會較容易,「至少可以發到律師信畀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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