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同志挑戰男男性罪行法例

「彩虹行動」一名男同性戀者義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內其中七項罪行是歧視男同性戀者,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該七項罪行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這是繼二○○五年男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成功將男男同性肛交的合法年齡由廿一歲下調至十六歲後,再有針對男同性戀者的刑事法例遭到法律挑戰。

人稱「永永」的申請人楊柱永,是二○一四年和一五年「香港同志遊行」活動的其中一名發起人。他今次就七項針對男同性戀者的罪行興訟,指該七項罪行令男同性戀者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並與立法目的不相稱和沒有必要。

該七項罪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涉及十六歲以下男童的肛交)、第118H條(涉及十六歲以下男童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第118J(1)條(男男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I條(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第118G條(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第118K條(促致男男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第141(c)條(准許二十一歲以下的男子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與其他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女同性戀者同類行為未列罪行

申請人指,根據第118C和第118H條兩項罪行,進行肛交及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的男童,即使未滿十六歲,也屬犯罪,但根據第124和第122條,進行非法性交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的女童,同樣未滿十六歲,但卻沒有犯罪,這是歧視男同性戀者。

再者,第146條把與十六歲以下男童或女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列為刑事罪行,該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反觀,針對男同性戀者的第118H條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兩年,申請人認為因此無需要保留第118H條。

針對第118J(1)條、第118I條、第118G條、 第118K條、第141(c)條等四項罪行,申請人指,法例只是把該些男同性戀者的行為列作罪行,但沒有同時把異性戀者或女同性戀者(第118J(1)條除外)的同類行為列作罪行,這是歧視男同性戀者。

對於罰則方面,針對十三至十六歲的男童肛交行為的第118C條,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針對十三至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第124條,其最高刑罰只是監禁五年,申請人認為第118C條的最高刑罰超過監禁五年屬違憲。

案件編號:HCAL 75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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