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自詡「公信第一」的《明報》,其前首席男記者周展鴻於在職期間,在報社辦公室內以手機偷拍兩名女同事的裙底春光而被捕。被告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案件昨於東區法院判刑。庭上透露被告在罪成後,仍堅持自己未有犯案,故其報告不建議判被告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考慮被告是在工作地方拍攝同事裙底,最終將他判囚六星期。
卅七歲被告周展鴻,原被控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罪指他分別於一五年六月一日、六月廿七日及八月廿一日,於柴灣明報工業中心辦公室內,用手機拍攝女事主X(卅一歲)胸部、以及Y(三十歲)及Z(廿七歲)的裙底。裁判官早前裁定被告偷拍Y及Z的裙底罪成,偷拍X的胸部則脫罪。
辯方求情時透露,替被告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因被告堅稱沒有犯案,報告不建議判他社服令。辯方又指,雖然悔意是考慮社服令的因素之一,但其報告的其他評價正面,望法庭仍可考慮社服令。若不判社服令,辯方則希望法庭判予的刑期,可令已遭還押廿八天的被告即時獲釋。辯方又指,本案比一般公眾地方偷拍裙底嚴重,但不涉違反誠信,而且案件於兩年前發生,被告等候被檢控期間,已飽受打擊。
裁判官判刑時指,未婚的被告從事記者多年,而在《明報》任職十多年,案發時更是首席記者,職級不低。而求情信顯示,被告獲家人、同事和朋友支持,信件亦指被告的工作表現良好。裁判官續指,被告在工作地方拍攝同事的裙底,但未有證據顯示,該些裙底影像遭保留或交換,故案情中未有這些嚴重的因素。
裁判官指由於報告不建議判社服令,故不考慮判予社服令,最終將被告判監以懲。考慮案件在一五年發生,被告於本年才被檢控,認為案中有延誤,遂作出酌量減刑,最終兩罪的總刑期是判囚六周。因被告已還押廿八天,預計快將獲釋。
案件編號:ESCC 2108/2017